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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3 16:55:10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成为新时代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5%评定。设单项奖,奖金额度为300元,单项奖按学生总数的5%评定。

第四条 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以学生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专业或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选结果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同时发给荣誉证书,并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单项奖除外)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校、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但奖学金不重复发放,取最高项。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基础理论和知识,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五)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在参照综合测评成绩的基础上,按照学业成绩(包含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产生。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专业或班级前2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综合测评成绩须在专业或班级前4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综合测评成绩须在专业或班级前60%。单项奖奖励在思想品德、劳动卫生、文体活动、社会实践、职业素质、顶岗支教、志愿服务等方面能力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学生,由专业或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评选产生。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一)学年内有两门必修课(含两门)考试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校通报(含通报)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者;

(三)无故欠缴学费者;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2008年公布施行的原《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08]6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