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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关于出国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3 15:08:08浏览次数:0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关于出国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发挥教师出国工作积极性,结合学院国际汉语教学的特点,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学院鼓励教师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

二、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没有海外教学工作经历;或者上一任期不足一年,任期结束后四年内没有海外工作经历;或者上一任期为一年以上,任期结束后六年内没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不能评优,不能评聘高一级职称。

三、本聘期内具有海外教学工作经历(不包括上一聘期内出国延续到本聘期的)是评聘职称及高一级岗位级别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没有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的教师原则上不聘为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

五、没有发展中国家工作经历的教师原则上不派往发达国家工作。在海外发达国家岗位工作的教师任期结束原则上应在发展中国家工作以后才可再派往发达国家工作岗位。(发展中国家包括非洲国家,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外的亚洲国家,美国、加拿大以外的美洲国家。)

六、海外工作人员年终同其他人员一起参加考评并享有国内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利,回国期间应及时回学院汇报工作。如在年终考评期间回国,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做述职报告。海外工作期间受到上级表彰或受到外方好评或工作突出的教师年度考评可以为优秀。

四、教师海外工作期间可享受学院福利,评聘职称及岗位级别同在学院工作教师具有同等待遇。有出国工作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院聘教师赴我校孔子学院工作任期结束后可与学院签署五年期工作协议。

八、能克服困难并赴海外工作是今后学院接收高校毕业生和调入人员的必备条件。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