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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0 16:54:16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实现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各项评奖评优和推荐升学就业提供依据,引导学生明确素质发展努力方向,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实施上报;学年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实施和上报。中途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行表现、学业表现、能力表现三个方面。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品行表现得分占30%,学业表现得分占50%,能力表现得分占20%。

综合测评得分=品行表现测评得分×3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20%

第六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七条 品行表现测评满分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品行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得分(基本分+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分×100。

第八条 品行表现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品行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基本分为学生学年品行记录得分。

第九条 品行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1-3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参加顶岗支教者加3分,被评为学习标兵者另加4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另加3分。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者加1-3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

(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表彰者,根据情况,加2-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酌情加6-10分。

(四)获得先进个人类奖项包括学院之星、感动校园人物、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等,根据获奖级别和奖项分量,酌情加2-8分。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5分。

(六)被评为优良学风星级宿舍的,根据五星、四星、三星不同级别,该宿舍每人加5分、4分、3分。

(七)被评为院级(含)以上先进集体类荣誉称号的团队,视获奖级别加2-15分,主要负责人加分可以适当侧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主要包含星级班级、“邓颖超班”、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党团支部等团体荣誉。

(八)品行表现其他加分情况,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九)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通过学年内所学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加权平均分进行换算。

计算公式: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100。

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生在学术科研、文化作品、过级认证、竞赛获奖和担任学生骨干等方面的表现合计加分组成。

计算公式:能力测评表现得分=本人原始得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得分×100。

第十二条 能力表现加分以论文或作品登载刊物、专利证书、网络文化作品发表平台链接和截图、竞赛获奖证书及学生考核结果等为依据,所发表的科研成果或作品均要求原创且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 学术科研加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上每篇加10-20分,省级每篇加8-10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视会议级别,每篇加4-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

3.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视情况给予加分。国家级加10-15分、省(厅)级加8-10分、市级加6-8、校级加4-6分。科研项目以验收结题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在研项目分值为对应级别分值的60%,同一项目在综合测评中只能使用一次。

4.多作者(课题、论文、专利、项目)计分办法:第一作者计分系数1,第二作者计分系数0.7,第三作者计分系数0.4,第四作者计分系数0.1。

(二)文化作品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纸质版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化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6-8分,省级刊物每篇加4-6分,市级刊物每篇加2-4分,校报每篇加2分。同一作者在一学年之内文艺作品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2.通过官方网络平台(包含各类网站和新媒体)发布传播的微电影、短视频、动漫、音频、校园歌曲、网文、平面设计、摄影作品等各类弘扬正能量、体现主旋律的文化作品,国家级官方网络平台每个作品加5-7分;省级官方网络平台每个作品加3-5分;市级官方网络平台每个作品加2-3分。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运营的官方网络平台每个作品加2分;学校其它职能部门主办的官方平台每个作品加1分。同一作者在一学年之内网络文化作品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3.同一作品被多家刊物或网络平台转发的,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计分,不累加。

4.网络摄影作品单幅发表按平台等级*0.5的标准计分。

5.获奖的作品展示按照竞赛加分标准进行核算。

6.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作品,参考学术科研加分的多作者计分办法进行核算。

(三)过级认证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六级者每年加6分。外语专业过级加分标准由外国语学院自定。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每年加1分,通过二级者每年加2分,通过三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四级者每年加4分。

3.学科专业类相关资格认证加分,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四)竞赛获奖加分  

竞赛获奖加分(参照表一)包括学科竞赛、文体及其他类型竞赛获奖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团体项目加分,依据成员贡献程度分配。具体加分项目和标准由学院视情况确定,报学生处备案。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未获奖者加分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参加校、院级竞赛活动未获奖者原则上不予加分,具体情况由学院综合测评小组评定。

表一  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说明:

1.同类项目竞赛成绩记录最高分,不累计。

2.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竞赛主办机构的性质、参赛范围、社会影响等,将国家(际)级和省级(大区)竞赛参照以下分类进行区别加分,加分分值从高到低依次为:(1)由国家行政机构部、委及教育部主办或资助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及相应的省级竞赛;(2)由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及第一主办单位为省教育厅或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3)由各类学会、协会、行业组织或者区域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3.校(市)级竞赛也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竞赛主办单位的性质、参赛范围、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区别加分。

4.没有明确获奖等级的视为优秀奖。

5.设置特等奖的赛事,加分至三等奖,优秀奖不加分。

(五)学生组织骨干加分

担任学生组织骨干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按表二加

分。各类组织类型考核学生骨干时,须符合正态分布,建议优秀占比不超过30%,合格占比不低于20%,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加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50%计算加分。):

表二 学生组织骨干加分标准


1.参照学生组织加分标准的团体包括:

⑴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校院团委、校院学生会、校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校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⑵校团委直属管理的学生社团:大学生国旗队、大学生红十字会、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礼宾队;

⑶学校党委宣传部直属管理的学生团体:融媒体中心、学校广播台;

⑷党委学生工作部直属管理的学生团体:大学生楼管会、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大学生职业发展中心,大学生创客俱乐部、大学生学习与发展辅导中心、E班发展中心学生工作站、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协会、军事爱好者协会;

⑸公共体育教学部直属管理的学生社团:大学生体育俱乐部;

⑹博物馆直属管理的学生社团:大学生博物协会;

⑺法制办公室直属管理的学生社团:法律志愿者服务协会;

⑻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直属管理的学生团体骨干。

2.参照学生社团加分标准的团体是指在校团委、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年审备案的其他学生社团。每年6月,学校将统一对该类社团进行考核测评,其中测评优秀占比不超过30%。考核优秀的学生社团成员可参照学生组织加分标准进行加分,加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给予加分。

3.党团支部加分团体是指各院系、班级的党支部、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班委包括班长和各班委成员。

4.各部门、学院、班级,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必须建立学生骨干考核机制,并于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符合正态分布),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骨干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考核结果需同时报各院系辅导员备案留存。

5.担任学生组织骨干不足一学期的,不加分。

6.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骨干,按最高职务计分,各项职务根据考核情况,表现突出者,经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可酌情加1-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2.及时报送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细则制定需通过师生充分论证产生);

3.对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4.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5.审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并报送学生处。

(二)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骨干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由专业或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计算专业或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的存档、答疑和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学校综合测评条例和学院综合测评细则要求,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品行、学业和能力表现三个方面,实事求是向专业或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小组审核。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整理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三)成绩汇总。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照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和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得出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

(四)公示。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专业或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及时进行复查、更正,形成专业或班级终评成绩,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五)审定备案。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专业或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报送学生处。各学院将评审公示材料存档至学生毕业。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依《辅导员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具体执行中本办法不能涵盖的内容,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报学生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校学字〔2015〕4号,2018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