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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出版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3 15:06:39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出版基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我院教师潜心治学,多出优秀成果,培养学术骨干,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我院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基金实施办法。

1、出版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具有原创性、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目前先进水平优秀学术专著或已同国家级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的专业教材。

2、申请者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的教师,且是著作权所有者(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合作者要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申请书》内签字。

3、申报成果须政治方向正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4、书稿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申请人须完成80%以上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

5、再版著作、编著、译著、论文集、研究报告、科普读物、教辅书籍、软件、工具书、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以及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等不予资助。

6、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出版周期为3年。

7、获得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出版周期内必须参与两次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出版。如最终未获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可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最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著作,学院出版基金免于结项,资助经费可用于其他相关科研活动。

8、获得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教材,不再享受学院科研成果奖励。

9、获得学院资助的学术著作可以再申请学校或校外著作出版基金。如已获得院外出版资助,则不得再申请院内出版基金。

10、资助额度为每部学术著作最高3万元,每部教材最高2万元。不足经费个人自筹。对实际出版经费未达到学院资助额度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其他相关科研工作支出。

11、资助经费的报销范围是学术著作出版单位及印刷单位出具的出版和印刷费用发票(获得国家社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除外)。  

12、申请出版基金的材料要求

①《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出版基金申请书》1份;

②提交80%及以上的书稿一份。须含前言、目录、内容及参考文献;

③内容详尽摘要1份;

④反映书稿水平的佐证材料1份。包含前期研究成果及其获奖等。

13、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综合评议结果,提出资助意见,报院长审批。

14、受出版基金资助的书稿,最终出版时必须统一在扉页上标注“河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获得国家社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书稿,按照国家(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要求标注即可,学院不再做其他要求。

15、著作、教材出版后,著者应向学校提交20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16、学院出版基金可随时申请。

17、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