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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07 18:40:19浏览次数:0

一、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到留学生辅导员处办理审批手续。

★因病请假:必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留学生辅导员批准;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批;

3、病假超过两周者经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

★因事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到留学生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1、事假三天以内由留学生辅导员批准;

2、事假三天至一周由学院副书记审批;

3、事假超过一周者,由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

二、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与留学生辅导员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如需续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三、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超过假期者,以及未按时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四、 凡是利用假期(包括寒暑假、春秋假)离开学校外出者,需到留学生辅导员处填写假期动向表并按期返回、销假。一年累计2次不填写者,将无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 晚上11:30以后需要进出留学生公寓,需至少提前1天向留学生辅导员提出申请,说明事由。辅导员同意后出具“同意外出证明”,留学生将此证明交予前台管理员方可外出。

外国留学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外国留学生一学期的出勤率应在80%以上,低于80%出勤率者,将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八、不论因何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外国留学生都必须在正式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均不能参加本年度奖学金评定。  

九、请假记录作为学生评价的重要参考材料之一。